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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设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11证券简称:郑中设计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郑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17735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9.13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76888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97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462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5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840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78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462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54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02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

反对32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

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82%;反对32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86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7%。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298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4%;

反对3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

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67%;反对3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19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2%。

本提案获得通过。提案3.00《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13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反对30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30%;反对30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5767%;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3%。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08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

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

239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06%;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483%;弃权239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1%。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1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30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597%;反对30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600%;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3%。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13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反对3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11%;反对3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67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9%。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07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

反对3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36%;反对3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001%;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3%。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16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

反对28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56%;反对28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626%;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9%。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报告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靳庆军先生、章顺文先生、陈燕燕女

士及第五届独立董事李斐先生、傅文波先生、丁明明女士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雍、杨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

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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