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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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 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1-法律意见书
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
表股份17735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13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76888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9786%。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0人,代表股份
462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5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8项议案: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73027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28%;
326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4%;15600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92364股同意,32667股反对,15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4.2582%。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72984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04%;
354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0%;17100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8064股同意,35467股反对,17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3.7467%。
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1773135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9%;
300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70%;7400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803164股同意,30067股反对,740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5.5430%。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1773081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58%;
18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7%;23967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35%。
-3-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97764股同意,18900股反对,23967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4.9006%。
5.《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773128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5%;
307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73%;7400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802464股同意,30767股反对,740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5.4597%。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3134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8%;
316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79%;5900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803064股同意,31667股反对,590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5.5311%。
7.《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3072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53%;
344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4%;9300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96864股同意,34467股反对,930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4.7936%。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3168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07%;
282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9%;5900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806464股同意,28267股反对,590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5.9356%。
-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