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等事项进行选择和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书面报告材料;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规则规定进
1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充分考虑董事
会成员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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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照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如需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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