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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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4
第二节正文.................................................6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8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16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7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8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8
八、结论意见...............................................19
第三节签署页...............................................20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云恩捷股份、公司、本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创新新材料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新股份”)(股票代码:002812)《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激励计划(草案)》指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实施考核办法》指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指
划/本次激励计划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限制性股票、标的股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指
票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激励对象指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授予日指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指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指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解除限售条件指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有效期指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指《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号》—业务办理》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受恩捷股份委托,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
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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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恩捷股份系由其前身云南玉溪创新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核准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6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创新股份”,股票代码为“002812”。
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深圳交易所核准,自2018年10月18日起,创新股份中文名称由“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创新股份”变更为“恩捷股份”;股票代码不变仍
为“002812”。
经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自2026年1月6日起,恩捷股份中文名称由“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及股票代码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恩捷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727317703K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97775.298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PAUL XIAOMING LEE成立日期2006年04月05日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125号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商品商标印制(含烟草、药品商标),商标设计;包装盒生产、加工、销售;彩色印刷;纸制品(不含造纸)、塑料制品及其他配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范围
销售印刷用原料、辅料;生产、加工、销售塑料薄膜、改性塑料;
生产、加工、销售镭射转移纸、金银卡纸、液体包装纸、电化铝、
高档包装纸;生产、加工、销售防伪标识、防伪材料;包装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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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机械零配件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生产、加工、销售新能源材料以及相应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恩捷股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可能被清算、注销、吊销或解散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公司章程》、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2日对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6]0011004247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2日对公司2025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的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6]0011000064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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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2026年6月26日,恩捷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
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激励计划(草案)》内容包括“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本次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包含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
1.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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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16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或公司经营管理层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674288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2131897股的0.37%。
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管理办法》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的规定。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占本激励计划草占授予限制性股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数量案公告日公司总票总数的比例
(股)股本的比例
1汪星光董事、副总经理1000002.72%0.01%
2白云飞董事、董事会秘书1200003.27%0.01%
3李湘林财务总监2500006.80%0.03%
4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13人)320428887.21%0.33%
合计3674288100.00%0.37%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月、3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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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2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3.2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4.83元的50%,为每股32.4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6.55元的50%,为每股33.28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7年、2028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安排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以下两项指标中任一项完成,视为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度
1、2027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98.00亿元;
2、202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2.00亿元。
以下两项指标中任一项完成,视为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度
1、2028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18.00亿元;
2、202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1.60亿元。
若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若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计划的个人解除限售比例的依据。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B C 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在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按照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并进行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
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8.其他
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
构、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
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6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并出具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将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议案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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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2.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6月23日就本次激励计划
出具的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白云飞先生、汪星光先生,其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为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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