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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13证券简称:路畅科技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0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2025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09:15-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09:15至15:00任意时间段。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11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9楼901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红兵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6515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77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37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37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37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1%。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唐红兵先生、杨笃志先生、张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详见本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唐红兵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4782540股1.02.候选人:选举杨笃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4787237股

1.03.候选人:选举张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478064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唐红兵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640股

1.02.候选人:选举杨笃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1337股

1.03.候选人:选举张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748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韩毅先生、刘端女士(会计专业人士)、元向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详见本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韩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4788239股

2.02.候选人:选举刘端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4780653股

2.03.候选人:选举元向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478063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韩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339股

2.02.候选人:选举刘端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753股

2.03.候选人:选举元向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739股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审议非独立董事唐红兵先生薪酬的议案

唐红兵先生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任职,不在本公司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6%;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091%;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3%。

(2)关于审议非独立董事杨笃志先生薪酬的议案

杨笃志先生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任职,不在本公司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

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03%;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23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2%。

(3)关于审议非独立董事张迁先生薪酬的议案张迁先生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任职,不在本公司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

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03%;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23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2%。

(4)关于审议职工代表董事李柳女士薪酬的议案

李柳女士在公司担任证券部总监,按其职务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

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03%;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23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关于审议独立董事韩毅先生津贴的议案

同意独立董事韩毅先生的津贴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税前)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03%;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23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2%。

(2)关于审议独立董事刘端女士津贴的议案

同意独立董事刘端女士的津贴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税前)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

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03%;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23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2%。

(3)关于审议独立董事元向辉先生津贴的议案

同意独立董事元向辉先生的津贴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税前)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

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03%;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3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事项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详见本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611%;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2%。

(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6)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0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

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314%;反对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235%;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8)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9)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1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11)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12)关于修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13)关于修订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14)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的

审计机构,聘期1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5年度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审计总收费为人民币164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4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如出现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毕马威华振工作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与毕马威协商确定最终审计费用。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详见本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

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2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2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亚威律师、刘佳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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