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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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从事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有关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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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7)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8)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
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四)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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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六)款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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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并公告;
(三)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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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申诉。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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