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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南延伸段)

808号崇达大厦19层3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1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3人,代表股份

59630180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316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56168930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512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3人,代表股份

34612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04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6.00《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00《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0.00《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3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5、6、7、10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95564609股同意,694400股反对,42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955201股同意,694400股反对,42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8750%。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95592409股同意,697100股反对,12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983001股同意,697100股反对,12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9552%。

4法律意见书

3.0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88850695股同意,7438514股反对,12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0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7241287股同意,7438514股反对,12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78.5223%。

4.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95454409股同意,768800股反对,78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845001股同意,768800股反对,78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5574%。

5.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585301676股同意,10897733股反对,102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3692268股同意,10897733股反对,102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

5法律意见书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8.2924%。

6.00《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587518290股同意,773600股反对,107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811301股同意,773600股反对,107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4603%。

关联股东余忠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00《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595540609股同意,717500股反对,43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931201股同意,717500股反对,43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8059%。

8.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95385609股同意,805400股反对,110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审议通过该

6法律意见书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776201股同意,805400股反对,110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3591%。

9.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4302162股同意,773900股反对,112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2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806501股同意,773900股反对,112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4464%。

公司现担任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0《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595503309股同意,752600股反对,45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893901股同意,752600股反对,45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698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7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周江昊

经办律师:

文翰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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