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4月21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
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1页共5页(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
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在收到辞任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起生效,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在公司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其董事职务自动解除。
第2页共5页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
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事项和未结事项的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
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完成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3页共5页第十五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有权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或比例、持有股份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了结事项,如涉及法律纠纷、诉讼、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页共5页第五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