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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和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14 查看全文

*ST和科 --%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1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由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

式、投票程序等,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5:00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股份21545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45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8830股,反对1044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

3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8%,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7830股,反对1054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2%,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7830股,反对1054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2%,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7830股,反对1054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2%。

2.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7830股,反对1054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2%。

2.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7730股,反对1055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7%。

2.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1437830股,反对1054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2%。

2.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76730股,反对116500股,弃权5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56%。

2.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7730股,反对1055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7%。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7830股,反对1054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530股,反对105400股,弃权25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8.9023%。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7730股,反对1055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7%,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430股,反对105500股,弃权25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8.8827%。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审议通过选举孟宇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211326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28%。

5.2审议通过选举金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211326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28%。

5.3审议通过选举张团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2113264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28%。

5.4审议通过选举王蓓蓓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2114264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92%。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1审议通过选举纪贵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211596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0%。

6.2审议通过选举徐张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2114964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6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7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郭俊陈果吉嘉怡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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