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细则于2025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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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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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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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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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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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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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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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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