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朝希贰号基金暨关联
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朝希贰号基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审核意
见如下:
经对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朝希贰号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任丽莎女士为刘兵先生配偶,刘兵先生持有公司43.70%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刘兵先生为公司的关联人,任丽莎为公司关联人,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刘兵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刘云华女士之弟,关联委员刘云华回避表决。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基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