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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1-法律意见书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及网络视频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2-法律意见书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2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76341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9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5年11月12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153名,代表股份35609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5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2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82%。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同意1112303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568%;反对711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2%;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2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8.1521%;反对711101股,弃权9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15408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41%;反对3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0%;弃权

25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2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1321%;反对384000股,弃权25601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15479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05%;反对3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99%;弃权

22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97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8405%;反对380500股,弃权22001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4.0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172848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法律意见书

99.8017%;反对19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5%;弃权

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80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8500%;反对198700股,弃权233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

4.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12137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19%;反对713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3%;弃权

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5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58%;反对713501股,弃权23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通过。

4.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12138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20%;反对713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2%;弃权

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5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5058%;反对713401股,弃权23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172128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53%;反对2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8%;弃权

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3057股,占出席会-6-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1316%;反对204700股,弃权245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高于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好张学兵王天宇

经办律师:好孙振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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