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证券简称:东方中科公告编号:2026-03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9:15至2026年7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2号楼7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大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6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21人,
代表股份11253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11%。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17名,代表股份1584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5%。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76341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9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118人,代表股份36190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17%。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4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1%;反对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2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305%;反对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14%;弃权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1%。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2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0%;反对1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0%;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8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414%;反对1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66%;弃权
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振、王天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