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7月修订)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因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五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1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 (CFO)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董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上一款约定的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第十二条所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3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