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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装:ST中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ST中装 --%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由公司审计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公司审计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公司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有权行使其职权。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公司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或更正,并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公司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有权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因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或者相关人员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审计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公司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有权行使其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单独或一并适用。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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