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为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
1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
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
2撤换。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经济责任审计,如高管离任审计;
(七)信息安全审计、IT管理流程审计、信息系统审计;
(八)内部员工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九)采购、基建项目审计;
(十)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有以下职权:
(一)内部审计部有权查看本公司所有与审计活动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记录、资产,有权询问相关人员,此权利应该是完全的、自由的、且不受限制的。
任何相关人员必须协助审监委完成其工作。内部审计部与董事会的随时沟通
3不应受到限制。
(二)内部审计部有权要求公司内各单位报送规划、预决算、报表等,以及
审监委认为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信息系统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内部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
证、资金及其他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内部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审监委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内部审计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可能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董事会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内部审计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本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董事会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内设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健全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审;
(六)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等;
(八)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6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审计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控股公司、子公司相互参照监管法令平行展开从严规划/执行。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7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二)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8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9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离任审计要求如下:
(一)审计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离岗离任审计对象:
1、在同一岗位任职已满两年或距上次离岗审计已满2年的;
2、因任期届满、晋升、调动、辞职、辞退、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欲离任的;
103、公司董事长决定离岗离任审计的;
4、公司董事会决议离岗离任审计的;
5、公司总裁决定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离岗离任审计的;
6、公司业务条线负责人申请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离岗离任审计的。
(二)离岗离任审计基本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离岗离任审计内容:
1、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依法合规经营、完成经营目标和经营绩效情况;
3、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4、队伍及自身廉洁自律建设情况;
5、工作中有无失误或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关键岗位人员离岗离任审计内容:
1、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及其他有关工作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队伍及自身廉洁自律建设情况;
4、工作中有无失误或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时限:
1、离岗审计时限为审计对象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年;
2、离任审计时限为审计对象的任职期限;
3、离岗离任审计时限如有必要可以向上追溯。
离岗离任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根据公司
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计划应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优先顺序。其中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应当作为
11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审计程序按《内部审计手册》的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内部审计制度在收到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
予处理或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12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的;
(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虚列成本、费用,隐瞒亏损,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资产严重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财务人员不执行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造成账账、账证、账表、账实不符;对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也不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放任自流的;
(四)拒绝或有意拖延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五)对审计决定的整改事项,被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司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法规、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被审
计单位或个人,可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经审核后,由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应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13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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