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3证券简称:凯中精密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规划四路1号公司大楼
5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浩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9人,代表股份数151735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8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143288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63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股份数8447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7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5人,代表股份数8453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股份数8447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724%。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268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4%;反对408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3%;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6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92%;反对40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47%;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2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26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8%;反对40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5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73%;反对40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65%;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26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7%;反对408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3%;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2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6%;反对40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47%;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8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0%;反对50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1%;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7905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09%;反对506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6%;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5%。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87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3%;反对50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5%;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5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57%;反对505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58%;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94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4%;反对483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2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90%;反对483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49%;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6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4075%;反对533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85%;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8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50%;反对533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9%;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9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379%;反对534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31%;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90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59%;反对534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05%;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6%。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6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7%;反对526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8%;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6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85%;反对526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9%;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6%。
5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丹、叶晔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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