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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中精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23证券简称:凯中精密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简述与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简述

1、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3、激励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不超过96.1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

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含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60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限

售规定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1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

权安排进行行权,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5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5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激励对象转让因此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规定。

7、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2000万元

注:1、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可能出现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实施相应战略举措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绩考核进行调整,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

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100%100%80%0%

4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行权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对应当期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1、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9月2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5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9月2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96.10万份,行权价格为12.60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9月26日。

(二)行权价格:12.60元/股。

(三)授予数量:96.10万份。

6(四)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11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占授予总额占总股本序号姓名职务(万份)的比例的比例

1马朝萌副总经理40.4042.04%0.12%

2陈雷副总经理17.0017.69%0.05%

3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激励人员938.7040.27%0.12%(人)

4合计96.10100.00%0.29%

注:1、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由董事会做出调整,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人数变动情况、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已确定 2025年 9月 26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模型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6.63元/股(假设为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年、2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8.59%、25.31%(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39%、1.52%(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3.49%(公司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96.10万份,行权价格为12.60元/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

387.4672.69242.2472.53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实际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7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6日,向1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96.10万份,行权价格为12.60元/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8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及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2025年9月27日

10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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