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
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95-2号
致: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凯中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所涉公司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注销”)的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终止暨注销的法定程序
1.2025年9月1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2.2025年9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5年9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并就《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出具审核意见。
4.2025年9月10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6.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96.10万份股票期权,并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6日。
7.2025年9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并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96.10万份股票期权,并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6日。
8.2025年9月2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96.10万份股票期权,并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6日。
9.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为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10.2025年10月28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完成了上述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
11.2026年8月1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6年8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13.2026年8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6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就本次终止暨注销事宜出具审核意见。
1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之后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暨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继续由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终止事宜。
二、本次终止暨注销的情况
1.本次终止暨注销的原因根据《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本次终止暨注销的原因为: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薪酬与激励体系,适配现阶段经营发展及人才管理规划。
2.本次注销的数量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11名激励对象授予96.10万股股票期权。
3.本次终止暨注销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暨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承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激励计划决议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暨注销的原因和数量、本次终止暨注销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次终止暨注销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所涉及的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注销等手续。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终止暨注销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继续由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终止事宜。本次终止暨注销的原因和数量、本次终止暨注销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终止暨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注销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刘丹叶晔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