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高争民爆: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2025.04.28目录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8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2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4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6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6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7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8

九、结论意见...............................................18

1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争民爆”)的委托,担任高争民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藏国资发〔2020〕

17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2-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4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自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高争民爆工商档案,高争民爆系由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06月08日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民爆企业合并重组方案的批复》(藏政函〔2007〕44号)、《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相关问题的批复》(藏国资发〔2007〕92号)、《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的批复》(藏国资发〔2007〕94号)等文件设立、并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初始设立登记名称为“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公司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6号),核准高争民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600万股。2016年12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85号),同意高争民爆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股票自2016年12月9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高争民爆”,证券代码“002827”。

因此,高争民爆属于其普通股股票已依法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3.公司现持有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4日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5书出具之日,高争民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27600万人民币(贰亿柒仟陆佰万圆整)法定代表人乐勇建

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国营贸易管理经营范围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为准)成立日期2007-06-08

营业期限2007-06-08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A区林琼岗路 18号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高争民爆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5CDAA5B0086)《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6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争民爆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1.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1、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人,其中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根据《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依据公司制定的《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公司的确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

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1自2024年07月0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后,为股东会,下同。

74.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具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等的规定,具有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于2025年0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来源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激励对象的获授

8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调的整方法与程序,限制性股票

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了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之主要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指导意见》第六—(二)

—2—(1)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高争民爆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36.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7600.000万股的0.49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9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占授予限制性股占目前总股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数量票总量比例本的比例(万股)(%)(%)

1乐勇建党委书记、董事长10.0007.348%0.036%

2巴桑顿珠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10.0007.348%0.036%

3石科红副总经理10.0007.348%0.036%

4马莹莹董事、董事会秘书9.0006.613%0.033%

5罗乃鑫副总经理4.5003.306%0.016%

6张晓蕾副总经理4.0002.939%0.014%

7胡晓冬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001.470%0.00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86.60063.630%0.314%合计(不超过59人)136.100100.000%0.493%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以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指导意见》第六—(二)—2—(5)等相关规定。

10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其他限售规定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获授及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获授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其还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等事项,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11规定,合法合规。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2025年2月6日及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了开2025年二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2025年二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配套文件。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了开2025年二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配套文件的议案》。

3.2025年0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4.2025年0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12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5年0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2025年04月28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具备可行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聘请本所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高争民爆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法定程

13序:

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尚须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将本次激励计划报西藏自治区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5.公司股东大会尚待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须经出席公司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6.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通知》《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1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工作指引》《指导意见》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管理的

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通知》第四条、

《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9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骨干。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在

1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已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当日,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个人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

16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一)进

一步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二)倡导公司与管理层持续发展的理念,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三)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稳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四)深化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二)《激励计划(草案)》已按《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载明相关事项,其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17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导意见》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文件等资料,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乐勇建、巴桑顿珠、马莹莹回避了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等的规定;

2.《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订、审议等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通知》《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导意见》

及《通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

18三条的规定,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6.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7.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9.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将本次激励计划报西藏自治区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1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9(本页无正文,为《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旦增卓嘎(签字栏)

经办律师:次旺罗布(签字栏)

日期:2025年04月28日

20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