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1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本财务顾问”)作为收购方陈东先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
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就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
益变动各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
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2目录
声明....................................................2
风险提示..................................................4
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审批风险................................4
二、管理层收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4
释义....................................................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2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2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3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6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6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6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接受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情况的核查.........6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6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7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8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9
十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10
十三、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
安排的核查................................................11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11
十五、关于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12十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13
十七、结论性意见.............................................14
3风险提示
本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东先生拟认购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54000000股(含本数)股票。按特定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后,陈东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4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1.18%,陈平贵先生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减少至11.95%。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东先生。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审批风险
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能否顺利通过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无法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二、管理层收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由于陈东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陈东先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构成《收购办法》规定的管理层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收购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公司需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2)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3)本次收购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目前,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管理层收购尚未履行相关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无法或难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4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本核查意见指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信达证券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贝肯能源/上市公司指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28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陈东陈东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本次权益变动指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54000000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指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指协议》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证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指《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第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准则第16号》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5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收购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具有合理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
2超过54000000股(含本数)股票,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新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境外永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身份证号住所居留权
1983年11北京市西城区
陈东男中国420583198311******无
月******
(二)最近五年任职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是否与任序任职单位职单位存注册地主营业务职务任职起止日期号名称在产权关系
资产管理、投资管宁波贝肯
浙江省理、投资咨询、股2018年12月至
1资产管理董事长否
宁波权投资、受托管理2022年3月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贝肯能源道路普通货物运2021年3月至
2新疆克执行总裁
控股集团输;与石油和天然2022年5月拉玛依否股份有限气开采有关的服董事会秘2021年5月至
3市
公司务;石油钻采专用书2022年5月
3机械制造与销售等2022年5月至
4总裁
2025年4月
5董事长2022年5月至今
注:产权关系为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序号公司名称控制关系经营范围(万元)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会议服务;销售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设计、
北京西汲科持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公共关
1980.00
技有限公司51.02%系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注:北京西汲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亦未实缴出资。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分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关联企业(持股5%以上或担任董监高的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万元)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学玻璃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真空镀膜加工;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激光打标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深圳谱晶科持股
1568.18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
技有限公司5.00%热利用产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
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无
4(三)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经济实力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东先生个人身份信息、任职经历、控制的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收入来源以及借款意向协议的核查,同时也取得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资格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陈东先生具备主体资格和经济实力。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陈东先生最近3年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基本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核查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
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了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和《准则第15号》、《准
5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东先生为自然人,不适用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核查。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陈东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接受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情况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5年5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54000000股(含本数)股票。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东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6全部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按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陈东005400000021.18%
本次发行前,陈平贵先生直接持有并控制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17%,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特定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
次发行后,陈东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4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1.18%,陈平贵先生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减少至11.95%。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东先生。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用于认购贝肯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筹资安排与部分出借方达成意向协议,出借方同意在双方就本次借款签署正式借款协议并满足借款协议项下的付款条件后,向借款方提供本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信用借款。出借方保证该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委托借款情况,亦无抵押、质押或其他利益安排。实际用款时,借贷双方将另行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
7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声明,具体如下:
“1、本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来自本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外公开或以变相公开的方
式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也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
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代持情形的协议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陈东先生及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的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持股5%股东及其关联方(陈东先生及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除外)或前述主体的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2)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3)不当利益输送。
3、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属于证监会离职人员,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1、2025年5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
54000000股股票;
2、2025年5月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同意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由于陈东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陈东先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构成《收购办法》规定的管理层收购。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收购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
8公司需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2)本
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3)本次收购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由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或拟定相关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改变。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发展需要,拟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市公司将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章程中
与注册资本、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作出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9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本
次发行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对现有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上述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影响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本次发行完成后,陈东先生将成为上市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陈东先生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从上市公司领取职位薪酬,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为规范及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上述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将不会受到影响。
十三、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收购标的不存在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均为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不存在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的情况。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行为。
11(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
何类似安排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十五、关于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参与的上市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在本次权益变动事
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24年3月14日,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同意,上市公司设立《贝肯能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2、2024年4月9日,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82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全部过户至员工持股
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3、2024年4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的议案》,同意将原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杜洪凌先生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符合购买资格的员工。经过本次调整,权益变动披露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情况如下:
认购份额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认购份额对应股份数量姓名(万份)额的比例(万股)
陈东176.7611.46%43.86
其他员工(21人)1366.1788.54%339.00
12合计(22人)1542.93100.00%382.86
注:根据《贝肯能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并自愿放弃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4、2025年4月8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按照《贝肯能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贝肯能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全部股票。
经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未登记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其他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等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行使。上述减持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贝肯能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贝肯能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授权在规定的期间进行的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十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一)财务顾问在本次权益变动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聘请本财务顾问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3十七、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14(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谢文森黄沁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祝瑞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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