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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28证券简称:贝肯能源公告编号:2025-083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平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陈平贵:

经查,2025年6月6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贝肯能源(股票代码:002828)股份198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9851%,持股比例由15.1651%降低至

14.18%,未在持股比例降低至15%时停止买卖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在期限内

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新疆证监局《关于对陈平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2号)特此公告。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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