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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28证券简称:贝肯能源公告编号:2025-045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忠军先生。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47016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9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5442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1574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0人,代表股份15190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5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61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7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份1574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季亚丽律师、周存军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6071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902%;反对88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2%;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5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91%;反对88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0%;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9%。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00%;反对89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0%;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65%;反对89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46%;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8%。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17%;反对89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65%;弃权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6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18%;反对89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0%;弃权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2%。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9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14%;反对88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54%;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64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68%;反对88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49%;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3%。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48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06%;反对89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2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57%;反对89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5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68%;反对89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7%;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76%;反对89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40%;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4%。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23%;反对90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47%;反对90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56%;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3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89%;反对93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4%;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06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6%;反对93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85%;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

该议案获得通过。

9.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41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4%;反对90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8%;弃权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15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16%;反对90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9%;弃权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5%。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季亚丽、周存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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