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为规避和防范外币汇率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防控汇率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或其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操作,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审批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
未经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基于公司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公司应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管理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财务总监、总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管理部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
合同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财务管理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相
关业务原始合同、单据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
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盈亏情况报告财务总监、总裁。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按照公司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按程序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并按照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如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应按修订后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