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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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银”)接受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存军律师、季亚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或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确认函或其他书面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将《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议案内容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网站。上述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 年5月21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唐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 一致。
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唐恺先生主持。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7,161,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897%。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0人,代表股份1,152,4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34%。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7人,代表股份38,314,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631%(其中,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76人,代表股份11,859,0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0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如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9.01《股东会议事规则》;
9.02《董事会议事规则》;
9.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9.0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9.05《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9.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其中第8项议案及第9.01、第9.02、第9.05、第10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0:30时开始,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二名股东代表、一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票经二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现场会议由计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02,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14%;反对70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06%;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6,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953%;反对70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65%;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7,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97%;反对701,800股,占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17%;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73%;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79%;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8%。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89,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67%;反对7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8%;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33,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831%;反对7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16%;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3%。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38%;反对7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80%;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36,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059%;反对7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30%;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5)《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5,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45%;反对7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6%;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0,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05%;反对7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93%;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2%。
(6)《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582,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92%;反对7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26%;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26,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8266%;反对7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823%;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75,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12%;反对72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11%;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20,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685%;反对72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22%;
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0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99%;反对70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19%;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6,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902%;反对70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87%;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9.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01,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91%;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17%;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6,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3.9877%;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79%;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4%。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01,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01%;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17%;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6,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911%;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79%;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39%;反对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9%;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0,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88%;反对7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9.0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78,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85%;反对7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38%;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2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21%;反对7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85%;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9.05《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6,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63%;反对7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1,1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64%;反对7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9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3%。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5,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34%;反对70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7%;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40,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71%;反对70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6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581,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74%;反对7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86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26,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207%;反对7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94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3%。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73,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63%;反对7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27%;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18,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524%;反对7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72%;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3%。
以上第1-11项议案采用了非累积投票决议方式。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下发润份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年年度股东金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中银律师事务际保盖章)
负责人:
P
周存军
季亚丽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