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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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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190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1法律意见书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本次会议。2026年4月24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

街6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号楼6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迟家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2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7076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6161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65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1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1%。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1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3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36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3%;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1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00%;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64%;弃权1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6%。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2、《关于审议<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3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7%;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

4法律意见书

权15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28%;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64%;弃权15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8%。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3、《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3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7%;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15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28%;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64%;弃权15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8%。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4、《关于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3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15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609%;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5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2.6764%;弃权15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7%。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5、《关于审议<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29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弃权1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6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16%;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67%;弃权1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7%。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36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6%;反对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8%;反对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33%;弃权1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8%。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6法律意见书

7、《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89%;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6%;弃权12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6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89%;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6%;弃权12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5%。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迟家升、李国盛、刘俊、刘正武属于该事项的利益相关方,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8、《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34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16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15%;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4%;弃权16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9、《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15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3%;反对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3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5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04%;反对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09%;弃权3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8%。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4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22%;反对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0%;弃权3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22%;反对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0%;弃权3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8%。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迟家升、李国盛、刘俊、刘正武属于该事项的利益相关方,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0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

8法律意见书

权40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198%;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3%;弃权40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19%。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12、《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03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8%;反对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弃权35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669%;反对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9%;弃权35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12%。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乔佳平娄爱东郭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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