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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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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17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本次会议。2025年8月29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谷二街6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号楼6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迟家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9378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35%。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7172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55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9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205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0%。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205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07809394股,其中公司持有本公司1218700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续期及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90643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8%;反对235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2%;弃权

7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891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79%;反对235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2%;弃权7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0%。

2.《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992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48%;反对200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21%;弃权

11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893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42%;反对200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4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1.6453%;弃权11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4%。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其中第2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尤松

经办律师:郭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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