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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雕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

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者方案,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

第四条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

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

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

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绩效考核

第五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岗位的,其薪酬

构成依据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具体岗位薪酬管理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

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工作。第九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十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个人工作成绩。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公司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

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有权不予发放全部或者部分尚未支付的薪酬:(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并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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