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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
1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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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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