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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决策的质量,同时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等重大议题进行研究,识别相关风险与机遇,并提供决策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征求多数董事意见后提名任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如有)。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无需

是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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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识别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统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度和表现,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委员会工作并提供有关

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资料及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三)客观全面综合(一)(二)两项内容的报告,由执行委员会或董事会秘书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将审议结果反馈给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

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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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3页共4页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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