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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31证券简称:裕同科技公告编号:2026-01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7日上午9:15—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4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王华君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1人,代表股份69851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7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44465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3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6人,代表股份15405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8人,代表股份154159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6人,代表股份15405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2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持有公司标的股票在公司股东会上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205135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62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165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及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8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6425%;反对54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08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2%;反对54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849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969%;反对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54138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邓鑫上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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