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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裕同科技2025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

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25年9月12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6.2025年9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2025年9月12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

920513500股剔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6572246股后的股数9039412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4.30元(含税)。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受让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因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由12.60元/股调整为12.17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胡铁军董龙芳

经办律师:

刘文领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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