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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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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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经管理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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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董事会还可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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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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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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