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1证券简称:裕同科技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上午9:15—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王华君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2人,代表股份647516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44516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1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102999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7人,代表股份103073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5人,代表股份102999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银行授信及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投票结果汇总表决意见表决结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备注分类果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非累积投票制提案:
与会所有有表决
64740851599.9834%763000.0118%312000.0048%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权的股东
1.00通过告》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
10296585399.8957%763000.0740%312000.0303%
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64746001599.9914%263000.0041%297000.0046%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权的股东
2.00通过摘要》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
10301735399.9457%263000.0255%297000.0288%
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64746071599.9915%263000.0041%290000.0045%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权的股东
3.00通过告》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
10301805399.9463%263000.0255%290000.0281%
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64746001599.9914%285000.0044%275000.004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权的股东
4.00通过告》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
10301735399.9457%285000.0277%275000.0267%
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64741221599.9840%763000.0118%275000.0042%
5.00权的股东通过报告》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10296955399.8993%763000.0740%275000.0267%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64740011599.9821%763000.0118%396000.0061%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权的股东
6.00通过评价报告》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
10295745399.8876%763000.0740%396000.0384%
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10301359599.9032%863000.0837%135000.0131%权的股东7.00人员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已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10297355399.9032%863000.0837%135000.0131%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64747421599.9935%263000.0041%155000.0024%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权的股东通过
8.00议案其中,中小股东
10303155399.9594%263000.0255%155000.0150%
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关于2024年度银行授信及调整64433812599.5092%31645900.4887%133000.0021%权的股东
9.00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通过其中,中小股东案9989546396.9169%31645903.0702%133000.0129%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64433812599.5092%31645900.4887%133000.0021%
权的股东
10.0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通过其中,中小股东
9989546396.9169%31645903.0702%133000.0129%
总表决情况与会所有有表决
64739767599.9817%834400.0129%349000.0054%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的股东
11.00通过
议案其中,中小股东
10295501399.8852%834400.0810%349000.0339%
总表决情况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黎婷婷、王炎培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