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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1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2(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3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应当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过深交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5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

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6第二十八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

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7(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高度关注,及时回应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

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

8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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