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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

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需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具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

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董事或监事的应选人数(同时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董事或监事的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如果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投票无效。

(二)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独立董事的应选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非独立董事的应选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的选举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的候选人中,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东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

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六)存在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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