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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35证券简称:同为股份公告编号:2025-021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4 座 23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立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整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9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23400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9493931股的56.2204%。

2、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122995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035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4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4、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45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331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8%;

反对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935%;反对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35%;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0%。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331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94%;反对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76%;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331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94%;反对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76%;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2331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94%;反对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76%;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331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94%;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17%;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9%。

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2330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

反对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303%;反对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49%;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8%。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331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94%;反对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76%;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8、《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2331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1%;

反对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922%;反对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48%;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9、《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727%;反对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78%;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727%;反对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78%;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4%。

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已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23289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

反对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727%;反对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78%;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4%。

1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2329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

反对1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516%;反对1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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