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71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0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5年11月20日下午15: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栋 B4座 2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12275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382%。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共96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23134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15%。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2项。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301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反对
11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58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63%;
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64%;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301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反对
11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58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63%;
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64%;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3%。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30208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9%;反对
11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3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813%;
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6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301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反对
11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58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63%;
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64%;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3%。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23023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反对
1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3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354%;
反对1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2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3023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反对
1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3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354%;
反对1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2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3017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2%;反对
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3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63%;
反对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301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反对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81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63%;
反对1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24%;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3%。
2.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23023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反对
1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3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354%;
反对1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2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371号)(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陈佳民韩中评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