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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股份:同为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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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72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前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6年5月21日下午15: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栋 B4座 2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122785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519%。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1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共6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23076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50%。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1项。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29745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

9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10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5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021%;

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85%;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4%。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29745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

9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10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5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021%;

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85%;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4%。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229740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反对

1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5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4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21%;

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7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29820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4%;反对

8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权105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2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16%;

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90%;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4%。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30115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

6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292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599%;

反对6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8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23007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

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弃权1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88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121%;

反对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66%;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3%。

7.《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23012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8%;反对

6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93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278%;

反对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0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23007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

6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88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121%;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6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2967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

10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8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05%;

反对1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76%;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10.《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480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05%;反对10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76%;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8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05%;

反对1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76%;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已回避表决。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2972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3%;反对

1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3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302%;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79%;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工作情况的述职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172号)(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陈佳民韩中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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