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层、29层邮编:518035
电话:0755-33988188传真:0755-33988199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君深意字第134号
致: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
投票方法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身份证明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91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制度的议案》《关于选举夏明珠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5、6、7、8、10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第1-10项、第1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4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4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4、《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917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56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348%;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3%。
6、《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71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348%;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6933%。
7、《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71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348%;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6933%。8、《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71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348%;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6933%。
9、《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1%;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71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348%;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6933%。
11、《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6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2%;反对398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1%。
12、《关于选举夏明珠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6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2%;反对398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7%;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姜德源
承办律师:
熊琴
承办律师:
刘越
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