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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新宏泽 --%

证券代码:002836证券简称:新宏泽公告编号:2025-02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6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4956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91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46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46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46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刘越律师、熊琴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1、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4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6数的0.0013%。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4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4、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5、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9%;

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6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3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3/6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

6、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71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348%;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3%。

7、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71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348%;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3%。

8、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4/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71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348%;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3%。

9、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10、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1%;

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719%;反对39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348%;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3%。

11、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6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2%;

反对398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5/6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1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夏明珠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6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2%;

反对398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刘越律师、熊琴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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