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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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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146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英维克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英维克、公司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指 英维克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 指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 指 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
有效期 指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 9月 9日,英维克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年 9月 10日,英维克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叶桂梁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已对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年 9月 11日至 2026年 9月 20日,英维克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英维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于 2026年 9月 22日就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年 9 月 28 日,英维克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同时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予前,将因激励对象离职或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直接调减。
2026年 9月 28日,英维克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2026年 9月 29日,英维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叶桂梁作为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形2026年 9月 29日,英维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 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权益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68名调整为 765名,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信达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形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年 9月 29日,英维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29日。英维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29日。
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英维克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6年 9月 29日为交易日,且在英维克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日内。
信达认为:英维克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2026年 9月 29日,英维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
765名激励对象 2200万份股票期权。前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6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200万份。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1. 英维克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英维克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3. 英维克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4. 英维克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林晓春左浩池
年 月 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