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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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的工作。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及个人应主动
配合审计,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主动提出,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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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重大交易和事项、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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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
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六)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七)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
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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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结合公司中长期规划,在对公司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风
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的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时,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选取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六)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审计问题,应当及时报公司主要领导。
(七)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监督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档案属公司秘密,审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应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做好登记手续。
第五章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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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重失职渎职、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公司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
料及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材料阻碍审计调查与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
以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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