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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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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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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70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英维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英维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英维克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英维克、公司指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指《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2年激励计划指英维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4年激励计划》指《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4年激励计划指英维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股票期权指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激励对象指期权的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指行为,在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
行权价格指司股份的价格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1.2022年和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1.2022年6月7日,英维克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1.2.2024年2月1日,英维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1.3.2025年6月6日,英维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
2022年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1.4.2025年6月6日,英维克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就
2022年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关于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2.1.2025年6月6日,英维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2022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2.1.1.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及英维克于2025年5月23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度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7451374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49027481.0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23541221股。该方案已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完毕。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22年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9308841份,行权价格调整为6.323元/份;公司董事会将《2024年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14383599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1.332元/份。
2.2.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
的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和2024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2.3.2025年6月6日,英维克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就2022年激励计划
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发表了审核意见,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2022年和2024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信达认为: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2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3.1.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
3.2.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2022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林晓春洪玉珍年月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