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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78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8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2025年9月11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7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0268312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54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69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537017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4427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74%;反对12037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77%;弃权6837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4562756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
504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58698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3.关于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1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4562818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反对69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338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3.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562862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反对
58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3977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4.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2992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19%;反对264094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7%;弃权5229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299199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12%;反对2640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7%;弃权5529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4.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299385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53%;反对264110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70%;弃权3519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4.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299161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04%;反对2640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4%;弃权6039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4.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29916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05%;反对2641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72%;弃权5655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4.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299218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16%;反对2640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7%;弃权5315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4.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29918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09%;反对26430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13%;弃权3573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4.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29938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54%;反对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640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4%;弃权3753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5.1选举齐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7563588股。
5.2选举欧贤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37644689股。
5.3选举叶桂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6870014股。
5.4选举邢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38439781股。
5.5选举朱晓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38256477股。
齐勇、欧贤华、叶桂梁、邢洁、朱晓鸥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6.1选举田志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36602617股。
6.2选举严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41343742股。
6.3选举陈麒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41538815股。
田志伟、严青、陈麒百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278号)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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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洪玉珍左浩池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本页为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