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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53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4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2025年5月16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6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1002672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12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5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560073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65886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34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65885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
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36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3.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议案
同意365881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反对
1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40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658963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
10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37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365887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
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32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365880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弃权4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1关于非独立董事齐勇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1436531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6%;反对
2313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弃权830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7.2关于非独立董事韦立川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448369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
230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弃权885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7.3关于非独立董事叶桂梁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657177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反对
2317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845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7.4关于非独立董事欧贤华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54421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
232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822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7.5关于非独立董事邢洁女士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143651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6%;反对
2313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弃权845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7.6关于非独立董事朱晓鸥女士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65718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
231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84554股,占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7.7于独立董事屈锐征女士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6572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2%;反对
228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853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7.8关于独立董事文芳女士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657208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4%;反对
2287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844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7.9关于独立董事田志伟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657208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4%;反对
228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842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8.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496453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
226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850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9.关于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65557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8%;反对
3974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弃权792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10.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654781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1%;反对
481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弃权747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11.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3658498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
11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740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36584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
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78054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53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林晓春洪玉珍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本页为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