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行权及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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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及注销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035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英维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英维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及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英维克、公司指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激励计划》指《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英维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股票期权指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按照《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下属激励对象指子公司、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行权指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本法律意见书指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及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1.本激励计划行权、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1.2024年2月1日,英维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项,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等。
1.1.1.2026年4月18日,英维克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的议案。
1.1.2.2026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的议案。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及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2.1.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
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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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4年2月5日,授予完成日为2024年3月25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可按规定比例开始行权。
2.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度《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年度报告》”)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的业绩情况如下:
公司2025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36亿元,相比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55.71%。公司
已达到公司层面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50%。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之个人年度考核报告》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除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2025年度考核结果为:267人合格,可行权比例100%;25人不合格,可行权比例0%。
2.3.根据公司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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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4.2026年4月18日,英维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行权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26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
行权期考核达标,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67名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2.5.根据公司确认及《2024年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67名激励对象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合计709.80万份股票期权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前述股票期权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3.1.根据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之个人年度考核报告》及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中有2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考核年度内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0%。因此,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前述25名激励对象不能行权的41.0670万份股票期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并予以注销。
3.2.本激励计划中有4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0.9512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3.3.2026年4月18日,英维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注销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本次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事宜符合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拟注销本激励计划中2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合计52.0182万份股票期权(实际注销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信达认为:前述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4.1.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4.2.公司267名激励对象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合计709.80万份股票期权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前述股票期权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4.3.公司拟注销本激励计划中2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合计52.0182万份股票期权,前述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及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林晓春洪玉珍年月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