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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恩股份: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传真:021-61913139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六月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泽昌证字2026-03-01-02

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道恩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山东道恩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钛业”)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本所律师就道恩股份本次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道恩股份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

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

1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道恩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按照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5年4月29日至2026年6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标的公司及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姓名身份交易日期6月2日结余

(股)(股)数量(股)道恩股份副

总经理、财务2026-04-22邹向楠1001000

总监邹远勇2026-04-23之子道恩钛业董

2025-12-10

李延青事马文之配2025-12-152002000偶

1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道恩股份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道恩股份本次交易的其他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道恩股份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道恩股份已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道恩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道恩股份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道恩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道恩股份。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道恩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机构买卖道恩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累计股份变名称身份交易日期业务类型6月2日结余

动数量(股)数量(股)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公司员工持

份有限公司2025-05-12非交易过户48000004800000股平台

—奋斗者1号员工持股

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2026年累计股份变名称身份交易日期业务类型6月2日结余

动数量(股)数量(股)计划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公司回购专

份有限公司2025-05-12非交易过户-48000004734100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注: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披露《关于奋斗者1号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48000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12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1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签署的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

邹铭君

单位负责人:

李振涛于科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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