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召开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就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涉及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的变化,亦不涉及新增或调
增配套募集资金。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变动幅度未超过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公司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山东道恩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关于山东道恩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就本次交易修订后的《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五)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更新至2025年6月30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聘请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加期评估报告。我们认可前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委托对公司本次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
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加期评估报告。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综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翊民杨希勇车光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