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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215000)

电话:(+86)(512)62720177传真:(+86)(512)62720199

www.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4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郭丰雷、何志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星期一)14:00在江苏张家港市

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十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4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上午9:15至2026年4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2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936664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1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4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0171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4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00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2.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00关于聘请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5.00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6.00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会及其成

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9.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2.上述提案中,提案5涉及的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提案5涉及的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2.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00关于聘请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5.00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6.00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会及其成

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9.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两份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备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章)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建新郭丰雷何志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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